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LEV-113-六小調-868-20241111-1

字號

六小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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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868號 聲 請 人 楊博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齊柏維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 訴,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檢附相對人齊柏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三、聲請人應以書面說明與相對人如何認識(例如若為同事,請 說明共同任職之公司為何)。 四、聲請人起訴時提供之兩造對話紀錄中,聲請人傳送予相對人 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之字跡模糊而無法辨識,請提供字體較大之截圖,俾利本院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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