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LEV-113-六小調-891-20241115-1

字號

六小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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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891號 聲 請 人 蔡泉裕 上列聲請人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朝日國際法律 事務所蔡欣華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萬0,2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 人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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