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LEV-113-六小調-899-20241125-1
字號
六小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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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89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江培誠發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1,8 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