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LEV-113-六小調-911-20241210-1
字號
六小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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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911號 聲 請 人 顏麗枝 林賢政 陳素真 莊淑娥 許林麗琴 蔡曾麗蘭 蔡文廷 莊玉卿 共 同 代 理 人 唐嵩濤 上列聲請人與明台產物保險公司總經理陳嘉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7,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明台產物保險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與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應於補正下列事項後,並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 本:㈠聲請人起訴狀記載被告為「明台產物保險公司總經理陳嘉文」,惟據卷內原因事實欄所述,聲請人係與明台產物保險公司成立國內旅遊綜合保險契約,是以聲請人起訴狀所載真意是否為以明台產物保險公司為被告,並列總經理陳嘉文為法定代理人?㈡又聲請人於起訴狀訴之聲明欄中主張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惟未說明計算利息之「利率」為多少?聲請人應就此部分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