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LEV-113-六小調-913-20241128-1
字號
六小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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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913號 聲 請 人 陳俊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視界眼鏡名店即李旻錫間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萬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