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LEV-113-六小調-919-20241210-1
字號
六小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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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919號 聲 請 人 詹建宏 法定代理人 詹政詳 陳毓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韓金叡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6,36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