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LEV-113-六小調-925-20241203-1
字號
六小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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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925號 聲 請 人 林好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任飛間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0,558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本件訴之聲明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萬0,558元 。 三、聲請人應提出李任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 相對人姓名或年籍資料有誤,併更正之。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