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LEV-113-六小調-927-20241204-1
字號
六小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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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927號 聲 請 人 吳虔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志中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 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25號竊盜案件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47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0條前段、第50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23年附字第248號判例要旨參照)。是倘聲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對人賠償之損害,非屬刑事判決所認定係因犯罪事實而生者,該部分仍應繳納裁判費。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請求損害賠償,惟 本院刑事庭113年度易字第225號刑事判決認定相對人所為竊盜犯行,聲請人所受財物損失為新台幣4,000元,聲請人應陳報其餘請求4萬6,000元部分之請求權基礎(主張之依據)及理由,如非屬前揭刑事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仍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此部分訴訟。 三、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後,應提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