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LEV-113-六小調-995-20250109-2

字號

六小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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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995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黃德財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 月30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納抗告費用,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復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上開規定對於簡易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之。次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所 為113年度六小調字第995號裁定提出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又本件應徵抗告程序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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