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LEV-113-六小-122-20241004-3
字號
六小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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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温怡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琦峯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8,4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 之24第1 項、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 ○○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