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LEV-113-六小-192-20250114-2
字號
六小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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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19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社團法人臺灣58金融仕家協會 法定代理人 林仁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德宮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 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113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