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LEV-113-六小-213-20241017-1
字號
六小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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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213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 法定代理人 吳晉祥 訴訟代理人 賴翰君 被 告 林婉婷 林貞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4,327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林婉婷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1、2、4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