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LEV-113-六小-220-20250212-2

字號

六小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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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22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張顯堂 (雲林○○○○○○○○大埤辦公 室,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1項第3行關於「民國7月14日」之記載,均應更正 為「民國113年7月14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 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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