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LEV-113-六小-220-20250212-2
字號
六小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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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22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張顯堂 (雲林○○○○○○○○大埤辦公 室,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1項第3行關於「民國7月14日」之記載,均應更正 為「民國113年7月14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 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