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LEV-113-六小-260-20241230-1
字號
六小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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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26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楊至中 王婉馨 被 告 張詠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280元,及其中新臺幣16,117元自 民國105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54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23,520元自民國105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04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3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