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LEV-113-六小-269-20241007-1
字號
六小
法院
斗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26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陳永祺 被 告 潘氏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022元,及其中新臺幣20,760元自 民國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3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