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LEV-113-六小-269-20241007-1

字號

六小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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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26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陳永祺 被 告 潘氏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022元,及其中新臺幣20,760元自 民國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3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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