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LEV-113-六小-280-20241030-1

字號

六小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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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28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晉校 被 告 王小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772元,及自其中⑴新台幣10,036元、⑵ 新台幣17,438元,均自民國11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⑴ 按年息14.97%;其中⑵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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