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LEV-113-六小-288-20250117-1

字號

六小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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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28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盧炳憲 李宗益 陳錫鎮 邱琪茹即李麗秋之繼承人 邱詩晴即李麗秋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訴 邱榮德即李麗秋之繼承人 訟代理人 被 告 邱暐智即李麗秋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麗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 幣83,990元,及自民國100年12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等在繼承被繼承人李麗秋之遺產 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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