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LEV-113-六小-302-20241022-1
字號
六小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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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30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洪昱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嘉文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9,56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 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應補繳500元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