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LEV-113-六小-311-20250107-2

字號

六小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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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31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文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郁芳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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