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LEV-113-六小-317-20241128-1

字號

六小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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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31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賴耀仁 被 告 高致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811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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