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LEV-113-六小-347-20250123-1
字號
六小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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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34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賴耀仁 被 告 張建宏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099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3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