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LEV-113-六小-358-20241125-1
字號
六小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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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35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何德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積欠訴外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亞太公司)電信費未清償,因上開債權業經亞太公司讓與原告,故請求被告給付等語,故本件並無特別管轄籍之適用。起訴狀雖認被告住所地在雲林縣莿桐鄉,然查,原告於起訴前寄送至上開雲林縣地址之信函因無人收受,送郵局招領後仍因逾期而遭退回,是無從認定此為被告住所地;再被告於起訴前業已遷移戶籍至臺中市西屯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佐,是被告之住所地應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