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LEV-113-六小-375-20241125-1
字號
六小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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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375號 原 告 蔡茵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貞瑩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原告應以書面陳報其起訴狀附表三損害欄之精神慰撫金、醫 療費用,各項目與其細項請求為何?並說明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單據影本2份(請張貼於A4紙),俾利本院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