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LEV-113-六小-375-20250203-2

字號

六小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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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375號 原 告 蔡茵琪 訴訟代理人 徐淑惠 被 告 劉貞瑩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欠明瞭,故裁定 再開辯論,原訂民國114年2月20日下午5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二、定於114年3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 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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