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LEV-113-六小-376-20250203-1
字號
六小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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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37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 鄭正福 張峻海 被 告 林姵伶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欠明瞭,故裁定 再開辯論,原訂民國114年2月17日上午11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二、定於114年3月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二法庭再 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