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LEV-113-六小-376-20250317-2

字號

六小

法院

斗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37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 鄭正福 張峻海 林展誼 被 告 林姵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281元,及其中新臺幣64,760元自 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3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