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LEV-113-六小-389-20250109-1

字號

六小

法院

斗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38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劉家蓁 徐素琴 被 告 劉逸葳即劉芷芸 劉建豐(即何家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劉建豐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家汝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劉 逸葳即劉芷芸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3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劉建豐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家汝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劉 逸葳即劉芷芸連帶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3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應收利息 逾期違約金 起迄日 (民國) 年利率 起迄日 (民國) 年利率 1 6,368元 113年6月1日起至113年11月6日止 1.775% 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