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LEV-113-六小-390-20250102-2
字號
六小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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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390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被 告 莊旻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本院斗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