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LEV-113-六小-391-20250113-1
字號
六小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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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39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賴耀仁 被 告 劉永清 蘇慧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劉永清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56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 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59元,及被告劉永清自民國1 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蘇慧芳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1、2、3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