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LEV-113-六小-413-20250213-1

字號

六小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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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41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陳巧姿 被 告 李冠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75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7,餘由原告負擔。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70元,及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1、4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下 述被告侵權行為認定、修復費用折舊之理由要領,其餘省略。 二、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91條之2本文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被告車輛),於民國112年4月23日8時54分許,沿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由東往西行駛,行經光明六路靠近與縣政二路交岔路口前時,適訴外人林孟青駕駛其所有由原告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駛於被告車輛前方,系爭車輛因前方路況而靜止,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被告車輛車頭因而撞擊系爭車輛車尾(下稱系爭事故),致系爭車輛受損等情,有原告提供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車損照片及電子發票等在卷可佐(見支付命令卷第7至15頁),核與本院勘驗系爭車輛之行車錄影相符(見六小卷第71頁勘驗筆錄),並有本院職權調閱之系爭事故之處理資料附卷可參(見六小卷第47至56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六小卷第73頁)。是被告所為,核屬侵權行為,應堪認定。 三、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又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經查,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系爭事故受有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35,675元之損失,固據其提出估價單、電子發票為證(見支付命令卷第9至11頁、第15頁),惟查,系爭車輛係108年1月出廠(未載日,以15日為出廠基準日),此有車號查詢車籍資料附卷可憑(見支付命令卷第21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六小卷第73頁),參以原告所提估價單,可見系爭車輛之維修費用包括零件費用13,850元、鈑金費用4,352元、塗裝費用17,473元,衡以系爭車輛有關零件部分之修復,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則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至於計算折舊之方式,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查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8年1月15日,迄系爭事故發生時即112年4月23日,實際使用年數為4年4月,故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其中零件部分扣除折舊金額後為1,925元(計算式如附表),加計不予折舊之鈑金費用4,352元、塗裝費用17,473元,則系爭車輛之必要修理費用應為23,750元(計算式:1,925+4,352+17,473=23,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3,850×0.369=5,11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3,850-5,111=8,739 第2年折舊值    8,739×0.369=3,22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8,739-3,225=5,514 第3年折舊值    5,514×0.369=2,035 第3年折舊後價值  5,514-2,035=3,479 第4年折舊值    3,479×0.369=1,284 第4年折舊後價值  3,479-1,284=2,195 第5年折舊值    2,195×0.369×(4/12)=270 第5年折舊後價值  2,195-270=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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