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LEV-113-六小-417-20250218-1

字號

六小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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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417號 原 告 黃韋穎 被 告 沈杰 兼法定代理 人 劉延群 沈晁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9,97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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