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LEV-113-六簡更一-2-20250109-2
字號
六簡更一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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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陳淑君 顏金鑾 顏麗卿 顏富濂 顏郁騏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後核辦,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