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LEV-113-六簡更一-2-20250109-2

字號

六簡更一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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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陳淑君 顏金鑾 顏麗卿 顏富濂 顏郁騏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後核辦,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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