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LEV-113-六簡聲-13-20241024-1
字號
六簡聲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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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吳薰郢 相 對 人 黃莊秀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 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 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費用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無任何借貸關係,業已提起債 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情。經核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且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價額核定為297,014元(本金250,000元,加計算至聲請強制執行前1日之利息47,014元)。依上揭說明,應繳納1,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