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電表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LEV-113-六簡調-350-20241105-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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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林家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電力公司中區雲林處莿桐營運所間請求 塗銷電表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 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如下: 一、查本件被告應為雲林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 ,故聲請人應提出雲林縣○○鄉○○○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並依據該謄本所載所有權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向戶政機關申請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並重新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即雲林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之起訴狀,連同上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向法院提出。 二、又本件起訴狀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未具體明確,聲請人 應更正本件訴之聲明(被告應遷移裝設於雲林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00-00-0000-00-0電表或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遷移該電表)。 三、另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遷移該電表所可 獲得之客觀上最大利益為準,即為得完整使用系爭建物,故聲請人應陳報莿桐鄉和平路30巷60弄10號建物之價值(或房屋稅課稅現值),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起訴。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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