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LEV-113-六簡調-372-20241030-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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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朱黃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明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