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LEV-113-六簡調-392-20241126-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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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蒼岳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張西川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 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應補正張蒼岳等人之年級資料,並查明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存在。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 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三、聲請人應提出林內鄉林內段1067-4、1079-2、1078-1、1079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到院。 四、應提出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全體繼 承人即本件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