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LEV-113-六簡調-416-20241025-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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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16號 原 告 王昭棟 王柏棠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柳柏帆律師 相 對 人 劉江洲(歿)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江洲間請求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16號分割共有 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劉江洲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查明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存在。 二、如有劉江洲以外之繼承人,或劉江洲之繼承人中已死亡而有 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所有繼承人為被告。 三、提出雲林縣○○市○○○段○○○○段○00○00○號(門牌:斗六市鎮○ 路000號)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建號全部)。 四、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劉江洲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全體繼 承人,即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對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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