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LEV-113-六簡調-419-20241105-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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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0、00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華宣即徐麗芬等人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 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且應於收受 裁定二日內具狀聲請閱卷,如逾期未補正或逾期聲請閱卷,即駁 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華宣即徐麗芬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 記事件,聲請人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60元,惟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據以起訴之債權本息暨利息、違約金計至聲請人提起本件繫屬日即民國(下同)113年9月10日止債權總額為16萬8,98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經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660元後,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被繼承人徐進輝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應補正徐○○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追加徐進輝之繼承人為本件被告。 三、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 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四、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之遺產分割登記資料,於 閱卷完畢後3日內,以「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之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並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及附表。 五、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徐進 輝之繼承人即被告有無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六、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