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LEV-113-六簡調-420-20241101-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謹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陸 佰伍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雲林縣○○市○○路00號)補繳上開款項,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