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費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LEV-113-六簡調-445-20241001-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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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吳水銀 代 理 人 陳信村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秀足等人間返還代墊費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林佳雲、彭連並非卷附調解方案筆錄所載之相對人,聲請 人應查明是否有誤寫誤繕,如有誤應更正正確之相對人姓名。 二、聲請人應提出郭有傳、張秀足為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三、又卷附調解方案筆錄所載之相對人,並無林啟文、魏秋香等 人,聲請人應補正請求權基礎為何(主張之依據),並詳述請求林啟文、魏秋香應給付代墊之具體理由。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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