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LEV-113-六簡調-454-20241015-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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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余森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家寶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 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提出雲林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5樓房屋之建物 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房屋稅籍資料到院。 二、聲請人應查報⑴上開房屋之市場交易價值或按房屋稅課稅現 值,並以⑴之金額+⑵欠繳費用新台幣6萬3,752元之金額(即⑴+⑵之總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請自行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另依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本件出租人為余美 珍,聲請人並非出租人,聲請人應陳明本件對被告起訴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四、應提出相對人劉家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到院。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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