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LEV-113-六簡調-463-20241202-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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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進福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678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辰富營造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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