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LEV-113-六簡調-473-20241114-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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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代 理 人 徐聖弦 王志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宏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67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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