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償還補償金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LEV-113-六簡調-479-20241030-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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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承驛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5,98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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