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LEV-113-六簡調-486-20241211-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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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蘇正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正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78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非屬刑事判決所認定係因犯罪事實而生者,該部分仍應繳納裁判費。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刑事庭112年度簡字第122號家庭暴 力之偽造文書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依上述刑事判決書記載可知,相對人偽造文書而領取應由聲請人所得之老年給付差額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293,185元(計算式:879,555÷3=293,185),故聲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應以上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受損金額293,185元為限。惟查,聲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明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000,000元,是依前述規定及說明,其差額706,815元部分(計算式:1,000,000-293,185=706,81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