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LEV-113-六簡調-489-20241101-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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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徐偉恩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俐安、朱俐穎、陳麗朱、朱家瑋、朱祖毅、朱 祖慧間請求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8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交第一審裁判新台幣2,760元。 二、提出雲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全部) 三、依上開土地登記謄本上所記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向戶政機 關申請被告之戶籍謄本後提出。 四、提出上開土地之現況照片,並陳報是否有地上物,若有屬何 人所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