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LEV-113-六簡調-492-20241119-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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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江曉君 代 理 人 鐘育儒律師 蕭浚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凱亮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人繳納之匯票抬頭錯誤, 隨本裁定一同寄還),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52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王凱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