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排水權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LEV-113-六簡調-494-20241105-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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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高清岳 即 原 告 相 對 人 戴OO 戴OO(1)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OO、戴OO(1)間請求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94號 請求排水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古坑鄉水碓東段345地號、204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 本(全部)。 二、依上開水碓東段204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所記載之共有 人統一編號,向戶政機關申請該共有人之戶籍謄本。 三、提出記載被告完整姓名、送達地址之起訴狀繕本(依被告人 數提出繕本),並應記載具體之排水方式為何?(如允許在被告土地埋內設多少口徑之水管?或以何方式排除排水之障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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