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LEV-113-六簡調-496-20241111-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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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鍾吉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志謙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未具體特定載明應受事項之聲 明,且未敘明具體事由,聲請人應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載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元及利息),並詳述請求被告賠償之具體理由。 二、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