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LEV-113-六簡調-501-20241224-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蔡誌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守豐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請求相對人應給付新台幣(下同)28萬2,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又起訴狀雖記載被告姓名為「劉惠喬」,惟經本院依聲請人 提供資料查得之被告姓名應為「劉卉喬」,聲請人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到院。 三、應提出相對人黃守豐、劉卉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